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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居保”“职保”互转

发表于2014-07-30

 7月1日,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架起了桥梁,目前万州已经可以办理了。昨天,记者从万州区社保局了解到。按照暂行办法,若参保人员分别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达到相应的条件可办理险种衔接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将随同转移,但参保人员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情况的,各年度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将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解 读

    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

    必须符合这三条件

    据介绍,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

    一、达到或超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且未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二、分别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三、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延长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不愿继续延长缴费。具体政策规定:将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按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享受待遇。

    办理流程

    对于在多个地方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首先要归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向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确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该待遇领取地作为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负责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相关手续。

    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归集参保人员全部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后,开具包含各参保地缴费年限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交参保人员。

    其次是申报转移。参保人员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入,在申请办理转入时要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并提供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第三是经办机构办理业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报后,审核其是否符合转移衔接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资料返还参保人员,并作出说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

    例

    张XX(男),出生于1954年7月。曾经在重庆市江北区参加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5年,在万州区社会保险局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3年,之后在户籍所在地万州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6年。今年7月张XX年满60周岁,他提出申请,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他在办理时,首先他要确定在万州区社保局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然后向江北区社保局提出转移申请,由江北区社保局开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最后由万州区社保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受理申报后,审核其是否符合转移衔接条件。如果符合条件,在15个工作日内,由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万州社保局向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的重庆市江北区社保局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

    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

    必须符合这三条件

    万州区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请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

    一是达到或超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且未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二是分别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

    三是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延长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

    办理流程

    1

    归集职工

    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向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确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即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相关手续; 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归集参保人员全部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2

    申报转移

    参保人员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入,填写《申请表》;提供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业务办理

    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报后,审核其是否符合转移衔接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对不符合条件,将有关资料返还参保人员,并作出说明;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例

    王XX(女),出生于1959年8月,农村居民。曾经在重庆市江北区参加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6年(无视同缴费年限),之后在户籍所在地万州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5年,她提出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

    首先是王XX向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万州区社会保险局申请确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即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其次是王XX申报转移。王XX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庆市江北区社会保险局)申请办理转入,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再次是业务办理。由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庆市江北区社会保险局)受理申报后,审核其是否符合转移衔接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万州区社会保险局)发出《联系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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