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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对“常回家看看”的另类思考

发表于2013-07-04
对“常回家看看”的另类思考
                                   
     在1999年的春节联欢晚会上,著名歌唱家陈红的一曲《常回家看看》,唤起了国人多少沉甸甸的感慨和甜蜜蜜的遐想。毫不夸张地说,这既是发自心灵的真诚呼唤,也是对道德回归的大声呐喊。所以,那么多的人喜欢这首歌曲,就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
    我也喜欢这首歌,同时也喜欢哼唱这首歌。
    但,歌曲毕竟是歌曲,不可能昼夜间将一颗颗驿动的心召回孤独的港湾。许许多多蜗居的老人,也只好一厢情愿地哼唱着这动人的歌谣,在年复一年日复一日的期盼中打发着寂寞的岁月。在此情况下,一些专家学者兴许才想到了这个绝妙的法子:将子女“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因此,翻阅最近的大报小报、网络媒体,都有这样让人骇人听闻的字眼: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让吾辈过来人也大大地开了一回眼界。
    这主意兴许不错。既是对社会道德缺失的一种拯救和矫正,同时也让那些亲情失衡的老人们似乎一下子找到了一个“拯救家庭”“拯救亲情”的法宝,从此尽可以享受天伦之乐。但,同为人之父母,我却一点也高兴不起来,反倒觉得有几丝淡淡的惆怅与悲哀。
    窃以为,如果按照以上的法律规定,至少有三点不好办:
    其一,数量如何确定?这“常回家看看”乃是一个形容词,也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谆谆说教,并非包含有明确的数字概念。想而今的儿女,多半是“一孩时代”的产物,一对夫妇至少也要面对4个老人。而他们又处在高节奏快节奏的生活时代,要工作、要学习、要生活、要养家糊口,还有一些难以免却的人情往来、交际应酬。时间对于现代的年轻人来说,真可谓金贵无比了。如果非要从法律的角度硬性规定每一周、每一月要看望多少次才算合法,似乎不光强人所难,也有悖情理。同时,尤应看到,每个老人的性格、兴趣和生活习惯都不尽一致,有的喜欢热闹,有的喜欢安静,有的希望儿女常去,有的希望他们少来。感情的好坏怎能简单地用一个数字来衡量?倘若,有老人向法庭提起诉讼,希望法院判令儿女天天回来……看法官们如何判决?
    其二,“质量”如何保证?一般而言,“常回家看看”多是针对子女对父母而言的。而想那父子(女)亲情,乃是世界上最最纯真的感情。它的维系,不光靠两辈人棒打不散的血缘关系,更靠彼此间长久的感情磨合与积淀。因此,子女对父母的看望,完全应该是发自肺腑的孝心和责任,不能有丝毫的勉强。即使对某些“不肖子孙”,也主要有赖于对他们的教育、引导和感化。如果,非要将本该属于道德层面解决的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恕我武断,那只能说明是道德的堕落与教育的无能!作为老人,倘若儿女们那天回到家里,冷冰冰地说上一声:爸、妈,我依法回来看望你们来了……似这样,您该怎么想?这样的看望又有何意义?
    其三,假期谁来保证?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这就是说,不光要求年轻人“常回家看看”,有关方面还要给他们提供“看看”的时间和条件。而据我有限的常识,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相关规定,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才给假一次,20天。四年平均下来,每年也只不过只有5天,这跟“常回家看看”也是大相径庭的。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一些地方和单位甚至连这4年—20天也很难保证,叫年轻人们如何“常常”?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订立这样的法律条款,无疑给政府、给企业和社会都出了一大难题。依我看来,探索是可以的,执行起来却很难。
    行文至此,我偶然从7月1日的中国新闻网上看到一则消息:《中国首例精神赡养案无锡落锤法官判定期看望老人》。说的是无锡市一位77岁高龄的老太储某状告女儿、女婿马某、朱某,要求法院责令她们常回家看看。最后,行使这起被称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施行后的国内首例判决”的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这一起赡养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马某、朱某除承担原告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这些节日,马某也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对老人予以看望……陡地,我又突然想起10年前我在《三峡都市报》上发表的一篇文章:《泣血的诉状》,说的也是同一个话题:云阳县南坪镇一位年过7旬的老人,一纸诉状将其一儿一女告上法庭,要求法庭责令儿女常回家看看,“陪着说说话。”呜呼!时过境迁,两个案例竟是如此惊人地相似!读着这样的新闻,我真不知道,这到底是进步还是退步?是该喜还是该忧?只是心里默默地祈祷,在实现中华复兴这个伟大梦想的漫漫进程中,世界能够多一份和平,国家多一份富强,家庭多一份安康和福祉。唯此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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